孙大勇律师,深圳专利侵权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编辑同志:
我公司是某省一家经营房地产的乡镇企业。 1997年11月,我公司在不动产出租及住房代理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幸福”商标。此后,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广告宣传,使该商标在我公司周边地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1998年1月,邻省的一家生产食品的私营公司竟在其生产的食品上使用并注册了“幸福”商标,只是商标设计不同而已。1999年3月我们公司拓宽经营范围,也办了一家食品厂,并在生产的食品上使用了图形、文字与我们自己的“幸福”商标相同的商标。5月份,工商局认定我公司侵犯了那家私营公司的商标权,对我公司进行了处罚。请问:该私营企业在食品上使用“幸福”商标为何不是侵权行为,而我公司在食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却是侵权行为
某公司王小姐王小姐:
根据你来信反映的情况,我们可以确定以下两点
—、该私营企业在食品上使用“幸福”商标不构成侵权。因为贵公司所经营的服务范围是房地产,使用的“幸福”商标也只是在不动产出租、住房代理等服务项目上获得注册,而那家私营公司所经营的是食品商品,其使用的商标“幸福”只是在食品上注册。食品商品与房地产服务并没有联系,且商标设计也不相同,消费者不会因为购买食品而联想到房地产,产生误认、误购现象,从经营项目、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看,两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属类似商品和服务。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误购的,应当是允许的。故该私营企业在食品上使用与你公司相同文字的商标并不侵犯你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二、你公司在食品上使用“幸福”商标是侵权行为。因为,该私营公司于1998年1月就已经在食品上注册了“幸福”商标,取得了商标专用权,而你公司在与其相同类的商品上使用“幸福”商标,虽然商标设计不同,但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8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据此,贵公司在食品上使用“幸福”商标确实侵犯了那家私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编辑日期:2000-1
来源:中华商标
作者:本刊编辑部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期满之前六个月可以进行续展并缴纳续展费用,每次续展有效期仍为十年。续展次数不限。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可给予 6 个月的宽展期。若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注册的,商标局将其注册商标注销并予公告,如不使用也可申请注销,前提是已经注册,撤销则不同。
注册商标撤销的概念
注册商标的撤销,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时,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请求撤销商标的制度。《商标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8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撤销的事由
1、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违反了《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
2、注册申请人采用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的解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以其他不当手段取得注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