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专利侵权律师

孙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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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侵权有什么后果 捐献规则在专利权侵权案件中怎么适用?
2022年7月15日  深圳专利侵权律师

  孙大勇律师,深圳专利侵权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孙大勇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外观专利侵权有什么后果

  知识产权虽然是“无形”资产,但带来的利益是实实在在看得见的。专利是不可以随便使用的,若果需要使用别人的专利产品,需要得到授权才可,否则就会构成侵权,那么,外观专利侵权有什么后果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在实践中,外观专利侵权有什么后果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外观专利侵权有什么后果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包括民事、行政与刑事。

  行政

  对专利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罚款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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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

  1、停止侵权,是指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3、消除影响。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商誉造成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就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以达到消除对专利产品造成的不良影响。

  刑事

  依照专利法和刑法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应对直接人员追究刑事。

  二、专利侵权的取证方法

  权利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最为有利可行的取证方法,尤为重要。其主要方式如下:

  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作出适当的选择。一般说来,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得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也会对律师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依照其规定办理;。这就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确定了一个合法依据。最高法院2002年1月实施的司法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16条也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实施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其中有一项就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可见,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要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

  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基于此当事人往往在提起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一份调取证据申请,调取的证据通常又分为三类:

  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

  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

  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有两种运作方式:一是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在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有关程序事项时,法院应当主动依职权调查和收集证据,而无需当事人提出取证申请。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取证。在法院主动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被缩小了以后,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的申请变得日益重要。如果缺乏当事人及时提出的证据调查申请,法院一般不主动调查证据。在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申请后,法院是否启动调查取证的机制还取决于法院的审查判断,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院取证范围之时,法院才有义务调查取证,否则法院应当驳回该项申请。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项申请必须注意举证时限。

  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对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往往因侵权人的阻挠或隐藏而极难得到。

  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我国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章对调查取证有专章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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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献规则在专利权侵权案件中怎么适用?

侵犯专利权案件中,确定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应以其权利要求内容为准。那么,捐献规则在专利权侵权案件中怎么适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案号:

  通中知民初字第0084号

  苏知民终字第0209号

  

  侵犯专利权案件中,确定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应以其权利要求内容为准。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公开了三种挡土块的卡固结构,因权利要求中仅记载了第一、三种卡固结构,而第二种卡固结构并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故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不能再通过等同原则将第二种卡固结构纳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江苏优凝舒布洛克建材有限公司系;一种建造挡土墙的方法及该方法所用挡土块;发明专利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

  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为:一种建造挡土墙的方法。

  涉案发明专利说明书记载,;进一步,所述卡固结构为设置于所述挡土块前端并突出所述挡土块上表面的前凸缘。进一步,所述卡固结构为设置于所述挡土块后端并突出所述挡土块下表面的后凸缘。进一步,所述卡固结构为所述挡土块上表面设置的凸起及其下表面设置的凹槽,同一挡土块上的凸起和凹槽大小相匹配并且在所述挡土块前后及左右方向上相互错位;。在权利要求1对卡固结构的表述中,无;所述卡固结构为设置于所述挡土块后端并突出所述挡土块下表面的后凸缘;的记载。

  优凝公司以被诉侵权挡土块的卡固结构与涉案发明专利实施例二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与权利要求1中的卡固结构构成等同技术特征为由,诉请法院判令被诉侵权人常州市航务工程有限公司、靖江市红星水泥构件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卡固结构系设置于所述挡土块后端并突出所述挡土块下表面的后凸缘,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不同。航务公司实施未记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而仅在专利说明书或实施例中公开的技术,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据此,一审判决驳回优凝公司的诉讼请求。

  优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中有一个技术特征为;所述卡固结构为设置于所述挡土块前端并突出所述挡土块上表面的前凸缘,或者所述卡固结构为所述挡土块上表面设置的凸起及其下表面设置的凹槽,同一挡土块上的凸起和凹槽大小相匹配并且在所述挡土块前后及左右方向上相互错位;,而说明书中既公开了挡土块前端设置突出上表面的前凸缘的实施例,以及挡土块上表面设置的凸起并在下表面设置与之相匹配的凹槽的实施例,又公开了在挡土块后端设置突出下表面的后凸缘的实施例,其中未在权利要求中载明的;挡土块后端设置突出下表面的后凸缘;技术方案,不属于等同特征限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主要涉及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捐献规则的适用问题。捐献规则是指,在确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若专利权人在专利说明书或者附图中公开了某个技术方案,而未将其记载在权利要求中,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则不能再通过等同原则将其纳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一、捐献规则的由来

  捐献规则最早是由美国最高法院在1881年审理的Miller与Brass公司案中提出来的。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1996年对Maxwellv.J.Baker,Inc.一案的判决是在等同判断中采用捐献规则的代表案例。虽然我国专利法中未规定捐献规则,但2010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明确在专利侵权审判中适用捐献规则。

  二、捐献规则与等同原则的关系

  关于捐献规则与等同原则的关系,有观点认为,既然法律规定了等同原则,即使专利权人对于专利说明书或者附图中公开的某个技术方案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也可以通过等同原则将其解释进权利要求中,因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适用捐献原则,对专利权人并不公平。对此,笔者认为,专利法规定等同原则的适用,是因为事实上不可能要求专利权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能够预见到侵权者以后可能采取的所有侵权方式,故对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保护范围作出适度扩展,将对专利技术方案作出非实质性变动的情形认定为侵权,以体现对专利权人利益的特殊保护。

  但是,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说明书或者附图中已经公开了某个技术方案却未写入权利要求,这表明专利权人在撰写专利权利要求时,已经预见到了该技术方案,其完全可以将该技术方案写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专利权人未将该技术方案纳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其原因:一是撰写水平原因导致疏忽大意;二是专利权人的策略,即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各种技术方案,但却以提交范围较窄的权利要求的方式来规避专利申请的审查,而这显然是申请人缺乏诚信的表现。因而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形,专利权人自己都难辞其咎。

  三、适用捐献规则应注意的问题

  设立捐献规则的目的是防止专利权人;两头获利;,即不允许专利权人在之后的侵权诉讼中,以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等同方案为由,试图通过适用等同原则,再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捐献规则的适用是对等同原则的限制,以防止等同原则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合理扩张,体现了专利制度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价值取向,即在对专利权人的利益保护同时,也要维护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在适用捐献规则时,需要进一步探讨:

  1.捐献规则是否适用于2010年1月1日之前申请的专利。前述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捐献规则应当适用于发生在201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被诉侵犯专利权行为,但是否应当仅适用于2010年1月1日后申请且授权的专利,司法解释未作规定。对此,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并未排除对申请日在2010年1月1日之前的专利适用捐献规则,如果仅对2010年1月1日之后申请的专利适用捐献规则,则会导致同时发生的侵权行为,因专利申请时间不同,而侵权判断规则不同。因此,对于发生在2010年1月1日以后的被诉侵犯专利权行为,无论专利权的申请日是在2010年1月1日之前或之后均应适用捐献规则。

  2.关于法院是否应当主动适用捐献规则问题。有观点认为,如同现有技术抗辩一样,只有在当事人提出捐献抗辩主张时法院才应审查。对此,笔者认为:由于在侵权诉讼中,法院不可能了解专利权的所有现有技术,而被诉侵权人通常系从事与专利权所属技术领域相关的工作,对专利的现有技术有一定了解,因此,现有技术抗辩通常应当由当事人提出,法院不可能且也无法主动适用现有技术抗辩审查。但对于捐献规则的适用,由于专利权人已经将有关技术方案写入了专利说明书中,因此无论被诉侵权人是否提出适用捐献规则的主张,法院对此主动审查并无事实与法律认定上的障碍。

  3.捐献规则适用的限制。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2004年的PSCComputerProds.,Inc.v.FoxconnInt’l,Inc.一案中明确规定了捐献规则的适用标准:;捐献规则仅适用于专利权人将在说明书中披露的主题作为专利权利要求中某一技术特征的替代方案进行特定化的情形;。我国司法解释未规定捐献规则适用的限制条件,但笔者认为,其一,捐献规则所对应的技术特征应当是特定化的,与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技术特征是作为替代方案或者并列方案;其二,若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某特定化的技术特征适用捐献原则,则并不意味着该技术特征所属的上位概念都捐献给了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