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专利侵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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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被公开到网络著作权人该怎么维权?著作权侵权从重确定损害赔偿是怎样?
2020年10月13日  深圳专利侵权律师

 孙大勇律师,罗湖区商标转让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作品被公开到网络平台上,著作权人该怎么维权?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传播速度越来越快,透明度越来越高,有些网友会未经许可将作家的作品上传到网络平台上,造成作家的作品销量下降,利益遭到损害,著作权得不到保护,除了上传者,著作权人该怎么向网络平台主张权利和赔偿


  对于作品被上传、公开到网络,著作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方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1、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通知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被侵权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地址;


  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侵权内容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被侵权人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如果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不满足上述通知要件时,将被视为未发出有效通知。


  2、要求侵权者采取以下措施:


  及时删除涉嫌侵权的内容;


  断开与涉嫌侵权的内容的链接;


  将通知书转送提供内容的网络用户。


  3、在以下情形中,著作权人可以要求网络平台进行赔偿:


  网络平台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应承担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平台,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应该承担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著作权人的通知所述侵权行为属实,网络平台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删除该内容或者断开与该内容的链接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但是网络侵权现象突出,危害大,作为著作权人、网络侵权的受害者,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挽回自己的损失,但是在起诉网络平台的过程中,往往证据搜集困难,且面对网络平台力量单薄,因此最好可以找个网络侵权赔偿专业的律师介入维权。



著作权侵权从重确定损害赔偿的情况是怎样?

一般来说,著作权被侵犯了,可以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对方对损害进行赔偿。通常上,权利人可以就具体的损失额要求赔偿,但是,损失较为严重的,可能需要从重确定损害赔偿额。



按律上的规定,被告因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的,就会在确定的赔偿数额的限度内,从重确定赔偿数额。


其实,在实际中,有下列侵权行为的,还将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不过这一点得根据具体情况,在确定侵权之后,首先就是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将会被责任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也会被处以罚款。


要是情节较为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构成犯罪的,还将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没有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不过在著作权法有其他规定的就要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在没有经过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注意有其他规定的就要除外;


4、没得到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有其他规定就要除外;


5、没有经过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有其他规定的就除外;


6、在没得到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不过,侵权人被要求从中确定损害赔偿,对赔偿数额不服的,建议可以及时找个专业律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