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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走客户名单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遭侵犯,有哪些民事救济途径呢?
2020年10月13日  深圳专利侵权律师

  孙大勇律师,大鹏新区专利诉讼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孙大勇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拿走客户名单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什么样的名单称得上是客户名单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对于拿走客户名单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关键,因此判断客户名单是不是商业秘密有着巨大的影响。

  下面在本文介绍拿走客户名单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客户名单

  客户名单一般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特殊客户信息。一般情况下,单就企业名称或仅将企业名称罗列的名单,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之客户名单。只有在公开渠道不易获悉的,通过一定的表现形式将其具有经济价值的客户信息特定化的,并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单,才能构成商业秘密之客户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客户名单的界定,可知,民事领域中商业秘密下所称之客户名单有以下三项构成要件:

  1、客户名单包含众多客户或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2、客户名单中含有交易习惯等特殊客户信息;

  3、该特殊客户信息是非公知信息。

  只要符合上述三项构成要件,即可认定为商业秘密中所称之客户名单。

  二、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

  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必须满足四个基本特性: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

  1、秘密性,一般又称为;非公知性;,是商业秘密的最基本属性,也是商业秘密区分于公知信息的重要界限。秘密性是客户名单适用商业秘密保护规则的前提。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必须具备:

  信息应不为公众所知悉;

  客户名单需不易获得;

  信息不能通过公开渠道简单获得。

  2、价值性,是商业秘密之所以会被法律保护的主要原因。客户名单的价值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给权利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如提高销售业绩,减少风险等等;

  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如准确把握客户的需求、交易习惯、价格底线等。只要客户名单具有其中一种价值,即可认定其有价值性。

  3、实用性,即商业秘密必须是具体的和确定的,它可以转化为可以据以实施的方案或形式。实用性和价值性密切相关,实用性是价值性的基础,价值性是实用性的结果。

  4、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了防止他人获知商业信息而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

  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要从三个方面考虑:

  公司是否为开发客户名单花费了物力和人力;

  竞争者通过正当的渠道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

  权利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

  如果公司为开发客户名单花费了物力和人力,竞争者通过正当的渠道很难获取客户名单,公司对商业秘密又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那么,公司的客户名单应当属于商业秘密。

  综上,客户名单可以成为商业秘密的客体受到法律的保护,拿走了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遭侵犯,有哪些民事救济途径呢?

所谓侵犯商业秘密简单的来说就是指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别人的商业秘密,并给其带来巨大损失的行为。那么商业秘密遭侵犯,有哪些民事救济途径呢

  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渠道、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秘密。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所谓侵犯商业秘密简单的来说就是指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别人的商业秘密,并给其带来巨大损失的行为。那么商业秘密遭侵犯,有哪些民事救济途径呢

  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救济是通过追究民事违法者的民事体现的。由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基础有违反合同和侵权行为两种,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包括违约和侵权。承担违约的主要方式是停止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承担侵权的方式主要是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返还商业秘密附着物等;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还应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1、消除危险。

  这是指法院判决、命令被告消除即将发生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危险,在商业秘密侵权中有重要地位。消除披露、使用危险还包括责令侵权人停止雇用权利人单位的职1:或限制其工作岗位等。

  2、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侵权人应当返还或销毁侵害商业秘密权的一切文件或实物,对于已经散发出去的应当负责追同。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对于因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造成名誉损失的,应当在侵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范围内予以澄清,比如,通过新闻媒介作公开声明。

  4、停止侵害。

  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犯商业秘密权的一切行为,不仅包括正在进行中的侵权行为,还包括将要进行、准备进行的侵权行为。这种救济方式主要适用于被侵犯商业秘密权尚未丧失秘密性的情况。如果商业秘密已经被广泛传播,责令停止侵权也就失去了意义。

  5、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责令侵权人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最常用到的救济是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

  在进行损失赔偿时通常要考虑的赔偿范围包括权利人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以及侵权入侵权行为带来的利润。直接损失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人行为、防止损失扩大所支付的直接费用,还包括商业秘密权遭到侵害而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损失是指权利人预期合理收入的减少,即通常所说的可得利益的减少。侵权入侵权行为带来的利润是指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此外,还应适当考虑侵权人凶侵犯商业秘密所获得的竞争优势以及因此而节约的成本。

  支付违约金发生在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一方违反了对商业秘密的相应保密义务,则应承担支付违约会的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