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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抗辩胜诉案]深圳市不见不散电子有限公司录像制作者权不侵权抗辩胜诉
2020年4月21日  深圳专利侵权律师

律师评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以及邻接权。邻接权一词译自英文neighboring right,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意思是与著作权邻近的权利。邻接权是在传播作品中产生的权利。作品创作出来后,需在公众中传播,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有创造性劳动,这种劳动亦应受到法律保护。传播者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被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又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组织者权。

 

本案中曾发起四五百起维权诉讼的马某贵是豫剧《三更生死缘》的制品人,其享有的是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三更生死缘》音像制品本身区别于作品,录像制作者权亦区别于著作权。马某贵在起诉过程中将二者混为一谈,实际上并不利于其真正权利的保护,也不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公断本案。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方代理律师要求马某贵明确其所主张的权利对于明晰原告方权利主张、被告依法行使有效抗辩权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原告虽然当庭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权利为:传播权、播放权、复制发行权和作品的完整权。但被告方代理律师经过事实分析和法律论证后,将原告所主张的权利清晰的界定为《三更生死缘》录像制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而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中仅能证明T6智能播放器仅能通过访问外网方能播放豫剧《三更生死缘》,故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可以反证T6智能播放器中并未预先储存有《三更生死缘》复制品,从而被告不会侵犯原告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原告继续诉讼将必败无疑,撤诉是其最好的选择。是故,马某贵遂被逼撤回本案以及相关系列案的起诉。目前撤诉裁定已生效。

 

 

 案件回放:

原告马某贵诉称其是豫剧《三更生死缘》的著作权人,投入巨资制作完成并公开发行了《三更生死缘》VCDDVD音像制品。

 

原告于2015827,在商丘市梁园凯旋路天鸿电脑城一层B105号店面内发现有商户销售“BJBST6智能云影院播放器。原告认为被告深圳市BJBS电子有限公司在“BJBST6智能播放器内擅自下载了储存了很多戏曲,其中涉案播放器内包含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豫剧《三更生死缘》等曲目。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储存在“BJBST6智能云影院播放器内,并面向全国大量批发销售,为违法行为。该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享有版权的正规光盘的销售,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马某贵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及《民事诉诉讼法》之规定,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BJBS公司遂委托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孙大勇律师团队出庭抗辩。接受委托后,孙大勇律师就本案事实展开调查:

 

BJBS公司生产的T6智能播放器内置了外购的R8主芯片,而该R8主芯片则内置了老人机APP,故通过该R8主芯片该T6智能播放器便能够自动通过WIFI网络访问指定戏曲资源并进行播放。

 

据查,BJBS公司于2015415与深圳市JDG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协议》、《老人机APP软件授权许可使用协议》,两份协议约定了BJBS公司为购买老人机APP及其支持的硬件芯片支付的对价等条款。BJBS公司按约向JDG公司支付了老人机APP及其支持的硬件芯片价款。

 

BJBS公司所使用的R8主芯片的提供者为深圳市JDG科技有限公司,对R8主芯片中内置的老人机APP软件,深圳市JDG科技有限公司已经获得了深圳市LZ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而R8主芯片中内置的老人机APP软件的开发者和营运者即为深圳市LZ科技有限公司,视频音频内容的云端存储、版式编排、内容整理均由该公司完成,戏曲作品的提供方式也由该公司进行实际控制。

 

经当庭播放原告提供的编号为:(2015)商睢证民字第1271号公证书所附光盘证据可知,涉案音像制品须连通WIFI访问外网方能播放。当庭播放的涉案曲目上标识有YOUKU和优酷字样,可知当庭播放的涉案曲目系来自于优酷网站。

 

为做好针对性抗辩,代理律师当庭要求马某贵确认其本次诉讼所主张的权利。原告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权利为:传播权、播放权、复制发行权和作品的完整权。

 

鉴此,代理律师发表如下抗辩意见:

 

一、在本案中能够主张且主张有效的权利仅为:复制权和发行权。

 

代理人认为,原告当庭提交的权利证据为《三更生死缘》音像制品,在该制品上显示马某贵为制品人,可见马某贵对《三更生死缘》音像制品享有的是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可见对录像制作者马某贵而言,其享有的权能仅为: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鉴于知识产权权利法定原则,传播权和播放权不是著作权法针对录像制品所定义的法定权能,因此原告马某贵关于其音像制品传播权和播放权的权利主张无效。

 

原告马某贵所主张的“作品的完整权”,应可理解为“保护作品完整权”,但该权能仅针对“作品”而言,对“录像制品”则不涉及。故,原告马某贵的该项权能主张同样无效。

 

代理律师当庭盘问原告是否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原告当庭明确其不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

 

经综合分析,代理人认为原告马某贵在本案中能够主张且主张有效的权利仅为:复制权和发行权。

 

二、被告所生产、销售的设备即“智能云影院播放器”中并未储存涉案《三更生死缘》音像制品,故,被告生产、销售涉案“智能云影院播放器”设备不会侵犯原告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经当庭播放原告提供的编号为:(2015)商睢证民字第1271号公证书所附光盘证据可知,涉案音像制品须连通WIFI访问外网方能播放。由此可知,“智能云影院播放器”中并未预先储存涉案《三更生死缘》音像制品。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设备即“智能云影院播放器”中储存涉案《三更生死缘》音像制品。故,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全部驳回。

 

经过律师的专业代理,开庭完毕后,马某贵遂被逼撤回本案的起诉。目前撤诉裁定已生效。

 

 抗辩代理人: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 孙大勇 李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