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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转让过程中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适用 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量刑
2022年7月30日  深圳专利侵权律师

 孙大勇律师,深圳专利侵权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域名转让过程中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适用

依法注册的国际二级域名是可以转让的,而在国内,域名的所有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的组织,所注册的域名只可以变更和注销,但不许转让或者买卖[1].国内这种准行政行为的规定,不仅增加了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理域名的困难,助长了隐形转让、买卖

  依法注册的国际二级域名是可以转让的,而在国内,域名的所有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的组织,所注册的域名只可以变更和注销,但不许转让或者买卖[1].国内这种准行政行为的规定,不仅增加了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理域名的困难,助长了隐形转让、买卖等规避法律的行为,而且使这些纠纷变得错综复杂。因域名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很多,但处理这些纠纷的法律规范显得相对滞后。本文以域名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为例,针对相关法律的适用问题进行分析,供学界和实务界参考。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在域名转让的过程中,会经常的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有这样一个案子比较典型。;百货公司;将其正在使用中的域名转让给;科研所;。转让后,由于;百货公司;没有及时地通知客户域名已转让的事实,;科研所;每天都要收到;百货公司;的大量电子邮件,每天要把这些邮件转发给;百货公司;,对域名的正常使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基于上述原因,;科研所;要求;百货公司;在一个月内告知其客户域名转让的事实,否则后果自负。;百货公司;对此置之不理,大量的邮件源源而来,;科研所;苦不堪言,自此便不再转发这些邮件。二个月后,;科研所;收到了某市场调查事务所发来的主题为:;关于‘百货公司’调查报告;的电子邮件。该报告为;百货公司;委托;事务所;做的客户及市场占有率的调查结果。;百货公司;明确要求;事务所;对调查的结果按;机密级;保密。该邮件内容首页的首要位置声明:内容为;机密;文件,只发往指定的信箱,如错发别处,请立即销毁或通知;事务所;。;科研所;既没有通知;百货公司;和;事务所;,也没有将该邮件销毁,而是复制后打印书面文件搁置于办公桌上,被一前来办事的;超市公司;秘密复制并带回公司加以利用。为了泄愤,;科研所;遂后又将该;调查报告;泄露给;仓储商场;。;超市公司;与;仓储商场;因此获利不菲,而;百货公司;损失惨重。事发后,;百货公司;将;超市公司;、;仓储商场;以及;科研所;列为共同被告,以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提起诉讼。本案有以下几个议题需要讨论。

  网络环境中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是否已采取保密措施的认定

  从商业秘密的定义可以看出,采取保密措施是其构成要件之一。保密措施最终体现为权利人为保持商业信息的秘密性而采取的客观措施。如果其本身都不将商业信息作为秘密来看待,则无从谈起对其商业信息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仅仅具有主观意识还不够,还必须实施客观的保密措施,将其商业信息控制起来,成为独占状态,法律才能够给予保护。

  保密的措施从内容上看无非有软件措施和硬件措施。前者主要是制度上的保密措施,如签订保密合同、制定保密制度、限制保密文件发放的范围和数量;后者是指物理上的措施。如隔离机械设备、加强门卫、为资料上锁等等。这些保密措施要达到什么;程度;,这是一个量的把握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在本案中也同样存在。;百货公司;明确要求;事务所;将;调查报告;做;机密级;处理,这已清楚表明,;百货公司;不仅在主观上不愿将该商业信息公开,在客观上亦采取了具体措施来加以保护。可是后来;百货公司;在接到;科研所;的通知后,对客户将电子邮件继续发往已被转让的电子邮箱事实置之不理,从某种程度上讲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一放任的事实能否成为权利人采取措施的否定呢

  这涉及一个保密措施的合理程度问题。从各国的立法和实务上来看,要求权利人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就足够了。因为要求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万无一失不现实,也过于苛刻,只要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是合理的,就应当认为已尽到了保密义务和合理的努力。

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量刑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重大损失的,依法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要承担法律上的。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量刑其量刑标准是什么

  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是会进行处罚的,也就是量刑。而对于侵犯商业秘密也是构成犯罪,即侵犯商业秘密罪,那么对于这个罪名又是如何量刑的呢下面为您详细解答: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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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量刑时应考虑的问题

  1、把握犯罪构成的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 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此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 合法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2、把握量刑的尺度

  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量刑。

  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罪处罚。

  综上,对于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劳动成果的结晶,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拥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所以对于触犯这个权利构成犯罪的行为是要严厉打击,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